注册商标的侵权诉讼和仿冒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36页(861字)

“侵权诉讼”是关于注册商标民事侵害的主要诉讼方式。提起侵权诉讼,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特有的权利。

构成侵权行为的首要条件是,商标所有人受侵害之商标已经取得了合法而有效的注册;第二个条件是,侵权人使用了与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第三个条件是,侵权人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于注册之同样商品上。

在侵权诉讼中,原告通过证明被告在其注册包括的具体商品上使用着相同或近似商标,确定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请求法院采取禁止令和损害赔偿等措施。

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其所有人都有权提起仿冒诉讼。仿冒诉讼中可控告的侵害行为,不仅包括在同样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还包括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但仿冒诉讼中的原告须对以下各点举出充分的证据,否则难以胜诉:

(1)必须存在虚假标示;

(2)该虚假标示必须是某一商人在贸易过程中作出的;

(3)该虚假标示必须是为他预期中的客户或者他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最终消费者而做;

(4)该虚假标示必须推断为是损害另一商人的业务或商誉(即这是一种从常识上可以预见的结果);

(5)该虚假标示必须对原告的业务或商誉造成实际损害,如果是商品出售前提起的诉讼,即人们所说的预防性诉讼,则必须是可能造成损害。

在仿冒诉讼中,原告担负着很重的举证责任。仿冒诉讼是普通法的一种重要诉讼形式。从保护的范围来看,仿冒诉讼优于侵权诉讼,仿冒诉讼对着名商标保护尤其严密,而且未注册商标也可借此保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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