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管理布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5页(240字)

日本《森林法》第189条规定,农林水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在发布依法或基于本法的命令的规定的通知或命令的场合,无法知道对方时,或其所在不分明时,必须将该通知或命令的内容公布在该通知或命令有关的森林、土地或设施等的所在地所属市町村的事务所的告示牌上,同时将其要旨及告示的主旨登载在官报或都道府县的公报上。在这种场合,视为自告示开始之日或登载在官报或都道府县的公报上之日的任何一个最晚之日起,经过14日的日期,该通知或命令到达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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