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进入调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5页(321字)
日本《森林法》第188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在为本法的实施而有必要时,可以向森林所有者等征集关于其施业状况的报告。(2)农林水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在为本法实施而有必要时,可派遣该职员进入他人的森林,进行测量或实地调查、建设标识,或采伐对测量、实地调查或标识建设有障碍的树木竹子。(3)依前项的规定,进入他人的森林进行测量、实地调查、标识建设或采伐树木竹子的该职员,应携带表明其身份的证件,并向有关者将其出示。(4)依第2项的规定而进入他人森林调查的权限不得理解为为犯罪搜查所承认。(5)国家或都道府县,必须向依第2项规定的该职员处分而遭受损失者补偿通常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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