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业税申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8页(479字)
越南《农业税法》第44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认为对本单位或自身的农业税政策执行不合法时,有权向税册建立地的人民政府申诉。当事入对自己申诉地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时,有权向直接上级人民政府申诉。直接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具有执行效力。受本法第40条、第41条和第42条处理的组织、个人有权申诉到处理部门的直接上级国家机关。在等待解决期间,申诉人必须按时缴足已认定的罚金、税款,或准确执行处理部门的决定。第45条规定,申诉书要在从接到须缴纳的税款和罚金的通报之日起30日内寄达有权限解决的国家机关。接到申诉书的机关,从接到之日起30日内要审查解决,超过时限,申诉人有权向接到申诉书但没有处理的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申诉。税务机关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要再通报须缴纳的税款或罚金,或返还收错的税款、罚金。第46条规定,部长会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对有关农业税申诉书的解决权限。第47条规定,如果发现并调查,结果有虚报、漏税、逃税或混税的,税务机关有权从虚报、漏税、逃税或混税之日起的3年内下令追收、追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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