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业税惩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8页(644字)

越南《农业税法》第40条规定,对违反农业税法的处理规定如下:(1)任何人虚报、漏税、逃税,除按本法规定追收税款外,还要罚所欺诈税1至2倍的罚金。(2)任何人使用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而不按本法第14条的规定申报的,除追缴税外,还要罚不申报税款1至2倍的罚金。(3)任何人在纳税中拖延或迟缴罚金,则每拖延一天要罚税款或迟缴现金0.5%的滞纳金。(4)接收农业税谷的部门拖迟按本法第23条的规定与国家财政结算,则每拖延结算一天罚拖延结算资金0.5%的滞纳金。(5)任何组织、个人拖延不纳税、缴罚金或向国家财政结算税款,则受如下处理:提取存在银行的资金用于纳税、缴罚金或税谷结算;扣留财产、货物或农产品以保证税款、罚金或税谷结算款的缴纳;按法定程序开列财产清单,以保证仍欠税款和罚金的收缴。逃脱数量大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已按本条第1款(1)、(2)、(3)、(4)、(5)项受处理的任何人,又再犯的,则按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41条规定,任何人阻止或煽动他人阻止法律的执行或妨碍对违反本法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2条规定,任何人利用职务、权限占用、贪污农业税,则要把已占用、贪污的全部税款赔偿国家,并视违反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利用职务、权限,包庇违反农业税法的人,故意违背本法的规定,在执行农业税法工作中缺少责任心,视其违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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