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护林员配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5页(184字)

韩国《关于请求配置护林员的法律》第2条规定,山林厅长在山林所有者或管理者提出申请时,可依照总统令的规定配置护林员。第6条规定:(1)山林厅长在请求配置护林员者届期未交纳护林员所需之经费时,可推迟或中止配置护林员。(2)山林厅长认为没有必要继续配置护林员时,可废止其配置。此时,已经交纳的护林员经费中的余额须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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