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保护区域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5页(255字)
日本《河川法》第55条规定:(1)在河川保护区域内,进行下列两种行为之一者必须根据建设省令的规定取得河川管理者的许可。但政令规定的行为作为例外:开挖土地、培土或挖土等改变土地形状的其他行为;新建或改建建筑物。(2)本法规定适用于继承人、由于合并而设立的法人、取得第(1)项许可的一般继承人、从取得第(1)项许可者中承受与该许可有关的土地或建筑物或与该许可有关的可能新建建筑物的土地者、以及与取得第(1)项许可者签有租赁契约而取得与该许可有关的土地等使用权者。
上一篇:日本河川保护空间区域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