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保护空间区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5页(305字)

日本1995年《河川法》规定:(1)河川管理者为保护河川管理设施,认为有必要指定河川空间区域时,可以将毗邻该河川空间区域的一定范围的地下或空间指定作为河川保护空间区域。(2)建设大臣在指定河川保护空间区域时,必须事先听取有关的都道府县知事的意见。更改及废止时亦同。(3)河川保护空间区域的指定仅限于为保护该河川管理设施而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范围。(4)河川管理者在指定河川保护空间区域时,根据建设省令的规定,必须将情况予以通报。更改或废止时亦同。(5)在指定的河川保护区域中存在本法的河川管理设施的情况下,则在指定河川保护空间区域时,该河川保护区域的指定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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