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页(510字)

1961年,塞拉利昂独立后,十分重视发展农业,政府颁发法令,鼓励农户发展农业生产,开发沼泽地,扩大稻谷面积、增产粮食。根据法令规定,政府采取如下发展策略:(1)规定政府增设农业指导和科研机构。除设有农业自然资源部,省、区设农业局,县设农业技术官员外,还要求在农业自然资源部下设农业发展局和农业科研委员会,负责全国农业发展规划和科研工作。(2)规定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应在经济上资助农民开荒、种稻,发展粮食生产,国家可免收农民的土地税。如农民开荒1公顷土地,政府应资助塞币74.1元;政府可举办拖拉机站,给农民代耕;政府可低价50%向农户代售化肥,农药减价供应;(3)规定政府应积极举办农业展览,奖励典型农户。政府可每年在首都等地举行农展会,检阅农业生产,奖励生产好的典型单位和农户;政府应鼓励农户使用化肥与农药;政府可降低化肥与农药价格,差额可由国家补贴。塞拉利昂法律还规定,全国实行个体农民、国营与私营农场三种农业经营方式。允许个体农民通过所在地酋长的同意,开垦荒地,生产收入可大部分归己;允许农民组织“农业生产协会”或“农业生产合作社”,耕种时可互相帮忙,以工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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