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使用权继承范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2页(182字)

越南1995年《民法典》第739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为土地使用权的被继承人:(1)接受国家交付的用于一年生农作物种植、用于水产养殖的农业土地的农民;(2)接受国家交付的用于种植多年生农作物的土地、用于种植林木的土地、宅基地的公民、家庭户成员;(3)有权使用他人依照本法典和土地法的规定向自己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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