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供水流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8页(634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土壤保持和土地利用条例》第22条规定:(1)委员会总督在考虑土地保持委员会按1970年土地保持条例作出的建议后,可以在政府公报上宣布符合本部分宗旨的供水区域的定义,并可修改,或撤销上述任一宣告。(2)按第(1)款宣布供水区域方面,除非管理局已按第23条作出决定,否则,管理局可在政府公报上发表通知,详细说明该地区或该地区特定部分在土地使用上的变化,而这些变化非经管理局事先批准不得作出。(3)凡管理局按第(2)款发表通知时,管理局应向有关的每个所有者,或占有者,政府部门以公共管理机构给出一个通知的副本。第23条规定:(1)管理局在与土地保持委员会协商后应决定:为了公共利益最适当地使用各流域内的所有土地;上述土地在对供水流域无恶化或有害影响的情况下可以用于森林、畜牧、农业或任何其他目的,或用于一种目的或多种目的;各种形式土地许可使用条件。(2)管理局在作出上述任何决定之后应用书面通知有关的每一个政府部门和公共管理机构。(3)政府部门和公共管理机构有义务尽一切力量使用通讯使上述任一决定生效,以便该决定对其授予或控制的任何土地发生效力。(4)管理局在与相应的地区顾问委员会协商并经过部长批准认可之后,可以随时书面通知有关的任何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以及每个政府部门和公共管理机构,按照上述决定对使用上述土地规定的条件。凡违犯或无正当理由不能履行上述任一条例者,应予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2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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