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机械事故调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3页(234字)
新西兰1972年《机械法》规定:(1)当任何机械发生事故或由于该事故而导致发生死亡或严重受伤时,主管部长可以指示地方长官主持调查,同时由部长指定的一位擅长制造和应用该机械的人陪同。(2)地方长官与指定的陪同者,有权在部长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将事故原因报告部长。(3)关于在此类调查中传唤证人、检查证词等,地方长官将拥有全权,根据《即决诉讼法(1957)》可以于任何情况下,在他通常拥有的司法权范围内行使这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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