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负注意责任的情况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55页(892字)

在勒·利弗诉古尔德一案中(1893年),大法官宣称:“一个人如果对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他可以随心所欲地对整个世界漫不经心。”这句话的意思表明每个人在特定的具体条件下,都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有着特殊职业的人承担着特殊的注意责任,如司机对行人,医生对病人,律师对当事人等,出于职业的关系,他们都承担有注意责任。而对没有特殊职业的人来说,上文所提到的“邻人检验标准”发挥着作用,即每个人在行为中,都对周围的人的行为负有合理的注意的义务。如住在高楼的人从窗口向下扔重物时,就要注意到可能会砸伤人。

合理的注意是指当事人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合理的预见性,这种预见性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的。在克莱诉克伦普一案中(1964年),在拆迁现场工作的工人询问现场的工程师某垛墙是否安全时,工程师未经估算,随口答应是安全的,后来在工作中这垛墙倒塌并伤了一名工人。法庭认为该工程师应对其疏忽的错误陈述负责,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他应当能够预见到他的话就是对工人安全的一种保证。再如,在多尔赛特游艇俱乐部诉内务部一案中(1969年),被迁移到孤岛的少年犯乘看守不严,偷船逃走的时候,由于技术不良,撞坏了游艇俱乐部的汽艇。法庭认为,如果对少年犯看管不当,就要预料到他们会逃跑,而逃跑的手段只能是偷船,由于操舟技术不当,就可能撞坏其他船只,因此,内务部应对此案负责。

合理的注意不包括因事故的责任而引起的间接损害。在布尔赫尔诉杨格一案中,由于一个车祸事件的发生,原告虽然没有目睹这一意外事件,但她在车辆失事时听到碰撞声,后来看到路上的大滩血,从而使得她受到很大震惊,致使已怀孕7个月的原告发生早产。在此案中,法庭认为,肇事者虽然可以合理地预见到他的疏忽所引起的车祸可能使在出事地点附近的人们遭受伤害,但是原告当时距事故发生地点达45英尺之远,对她造成了伤害是难以预料的。因此,肇事者对原告不负有合理的注意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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