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的侵权行为及答辩理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52页(1091字)

对土地的侵权行为是指直接地和非法地对土地的占有进行的干扰。这种干扰包括未经土地所有人的同意而擅自进入或不离开他人的土地,向他人土地投掷或在其上堆放东西。“土地”不仅指土地表面,也包括地上的附属物,如房屋,而且还指其下的底土和其上的空间。

1.对土地侵权行为的分类

对土地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霸占土地和侵犯土地。霸占土地是指无权侵占土地或在占有的理由消灭后继续占有土地。有权控诉的人是土地的实际占有者,而不一定是土地所有人。侵权人如想继续占有土地,就必须提供出充分的证明。侵犯土地是指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土地。“进入”不一定指真正走到土地上去,只要有接触,就可构成,如把梯子靠在他人房子的外墙就构成侵权。如果是有条件的进入某人土地,进入后一旦违反这些条件,就构成侵犯土地。

法律对飞机飞行这种表面的非法侵害提供保护,但仅仅以在合理高度范围内引起的为限。如果飞机在飞行、着陆或起飞时对任何人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从飞机上掉下任何人或物而引起损害,则不论飞机的所有者是否有过失,都可以从他那儿取得损害赔偿。土地所有者同样拥有对土地底土的权利。在黑克曼诉迈斯一案中(1990年),原告的土地上有一条高速公路,被告作为一家赛杂志的出版者,在高速公路上走来走去以便记录下原告所讲的马的形态。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在高速公路下所拥有的土地底土,因为高速公路是为特定的高速公路使用者使用的。

2.答辩理由

非法侵入土地者只需证明自己的进入是正当的,就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答辩:

(1)经许可而进入,不管许可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

(2)偶然的进入,这种进入是不由自主的,如非法进入者是由于车祸而被摔入原告的地上;

(3)合理的进入,如为了消除妨害或保全财产,或公路不能通行,不得不进入邻近的土地;

(4)具有法定权力的进入,如警察或卫生检查员之类的公职人员能根据他们的法定权力进入他人屋舍;

(5)享有地役权的人进入,享有地役权的人,为了进行必要的修理,有权进入服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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