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商许可取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4页(395字)

日本1986年《家畜商法》第7条规定:(1)如果家畜商符合第4条规定,不符合第3条第2项规定情况,或者已经申请许可,都道府县知事应当取消其许可。(2)如果家畜商符合第10条、第11条有关规定,都道府县知事有权取消其许可,或者按照规定期限命令其停止业务。(3)都道府县知事根据前项规定对家畜商处分时,应当明确通知家畜商时间和地点,听取家畜商说明。家畜商应当到指定地点说明本人意见,并提出证据。第8条规定,第3条第1项许可以及第7条许可取消、业务停止的效力,在全部政府管辖范围内生效。第9条规定,从第3条到第8条规定以外,对于许可申请、讲习实施方法、家畜商名册登记、修正及取消、许可证交付、更换返回手续等,应当由政府法令决定。第13条规定,违反根据第7条第2项命令停止业务者,可以判处1年以下徒刑、或者处以5万日元罚款、或者两种处罚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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