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家公园管理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0页(428字)

英国1995年《环境法》第66节第1条规定,每一个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必须在其运行之日起3年的时间内制定并公布一项国家公园管理计划,规定它对相关公园进行管理、行使相关职能的政策。第4条规定,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必须在运行日期开始后的5年内对它的国家公园管理计划进行审议;在第一次审议后,按照不超过5年的间隔时间进行下一次审议。第5条规定,国家公园主管部门按照前述第2条已经采用计划作为它的国家公园管理计划,并且在采用前未对该计划进行审议,在此情形下,依照前述第4条对该计划的第一次审议不得迟于1972年法规中决定对已经采用的计划另行决定审议的日期。第6条规定,国家公园在依照本节规定对任何计划进行审议时,必须:(1)确定计划是否宜于修正,如果修正,作什么样的修正;(2)作出他认为适当的修正;(3)公布审议报告,说明所作的修正。第8条规定,国家公园主管部门须将本节要求公布的每一个计划、通知或者报告送交国务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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