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附属工程费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8页(258字)

日本《河川法》第68条规定:(1)由于河川工程而随之发生必要的其他工程或为实施河川工程而发生必需的其他工程所需的费用,除了许可条件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和按规定的协商中的特别规定的情况外,在发生的必需费用的限度内,根据规定,由必须负担该项河川工程费用者来承担其全部或部分费用。(2)河川管理者对第(1)项河川工程中由于其他工程或其他行为而发生必要的费用时,可在所发生的费用限度内,把第(1)项其他工程所需的全部或部分经费由成为原因的负担其他工程或其他行为经费者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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