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家公园主管职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0页(498字)

英国1995年《环境法》第65节第1条规定,本部分中只要与国家公园主管部门的建立和职能有关的部分都适用于1949年《国家公园和乡村进入法》的目的。第3条规定,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在自其建立至成为相关公园的地方计划部门的期间内的职责,仅限于在同国务大臣和该公园的现有主管部门协商后,采取它认为适当的步骤,保障其在这一期间后正常行使职能。第4条规定,在将前述第3条适用于与威尔士国家公园相关的国家公园主管部门时,该公园的任何现有主管部门对于截至1990年4月1日前所进行的协商是起作用的,包括其区域全部或者部分包括在该公园内的任何主管委员会。第5条规定,国家公园的权力包括从事它认为适于推动、或者有益于:(1)实现前述第1条述及的目的;(2)行使其他任何法律授予它的任何职能。第6条规定,前述授予国家公园主管部门的权力不包括:(1)违反本部分对该主管部门的特权施加的限制,从事任何事情的权力;(2)除该条以外的授权许可筹集资金的权力。但是,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可以从事的事情并不排除仅仅由于经费的开支借贷、任何财产或者权利的获取或者处置所从事的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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