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方畜产协会解散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3页(203字)

日本《社团法人青森县畜产协会章程》第30条规定,本会由于以下事由可解散:(1)作为本会目的的企业已经成功或不能成功;(2)破产;(3)取消本会成立许可;(4)全体会员大会审议决定;(5)会员的欠缺与死亡。第31条规定,在半数以上的正式会员出席的全体会员大会上,经过2/3以上出席大会的正式会员审议决定,且得到主管机关的同意,可对解散后的遗留财产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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