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国境地带资助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7页(520字)

德国1986年《投资补助法》第2条规定:(1)联邦经济部长于获得由各邦指定机构同意下,依申请发给要件存在之文书。联邦经济部长得将其权限转移给联邦工商总署。(2)营业所之设立、扩充、转换或根本合理化为本法所称经济上特别值得资助,若该营业所于依改善区域经济结构法所制定计划纲要内指出之重要地点内设立或扩充;就此,就计划纲要须于联邦公报公告。于旅游营业所所实施之投资计划,且该营业所持续地供商业目的使用而非仅充当临时住所之用,该管业所依第3条应位于旅游区域内;于此条件下,就供给所为品质方面改善之投资与根本的合理化同样适用;其他旅游营业所所为投资计划则非经济上特别值得资助。该营业所主要生产产品或提供之服务,依其性质通常销售扩及到该地区之外,且该项投资能直接、持续地将于经济区之整体收入做相当大的提高。该项投资计划自公家机关所获得之津贴、借贷或类似直接财政辅助及所申请投资补助辅助金额不得超过计划纲要内所确定最高总额;该计划纲要就此部分应于联邦公报内公布。(3)若证明文件发给后确定实施投资计划并不符合证明文件内所记载之地点、种类或范围,或是所实施投资计划并不具有规定要件时,得撤销该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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