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商许可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4页(174字)

日本1986年《家畜商法》第3条规定:(1)成为家畜商者应当按照政府指令交付规定的手续费,必须得到其居住地管辖都道府县知事许可。(2)如果不符合以下规定者不发前项许可:未进修政府长官指定关于以家畜交易业务必要知识为目的讲习课程者;如果是前规定以外者,或家畜交易业务所雇佣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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