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商经营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4页(264字)

日本1986年《家畜商法》第10条规定:(1)如果不是家畜商者,不能经营家畜交易业务。(2)家畜商不得将其家畜交易业务交给符合第3条第2项规定以外者。(3)符合第3条第2项规定条件的家畜商(法人除外),不允许本人从事家畜交易业务。第12条规定,符合以下各项中之一者,可以判处2年以下徒刑、或者处以1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者两种处罚同时执行:(1)违反第10条第1项规定,不是家畜商从事家畜交易营业者;(2)利用虚伪和造假获得家畜商许可者;(3)违反第10条第2项和第3条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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