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11页(223字)

又称判决的羁束力。指判决经宣告或者送达后,对作出判决的法院和判决所涉及的人,有拘束其行为的效力,可以支配他们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对作出判决的法院来说,除了发现其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外,不得自行撤销或者变更、补充。对判决所涉及的人来说,当判决确定后,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他们应按判决的内容为一定行为(如缴纳判处的罚金),或者不得为与判决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如抗拒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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