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用益权设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8页(188字)
1998年《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中规定:(1)物上可以此种方式设定权利,使因设定权利而受利益的人享有收取物的收益的权利。(2)用益权可以因排除其中个别收益而受限制。(3)土地设定用益权的,用益权人根据第926条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取得对从物的用益权。(4)用益权人可以自己负担费用由专家确定物的状态。所有权人也享有同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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