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2页(418字)

内部行政责任的对称。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调整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的一种类型。外部行政责任是根据责任所涉及的范围与内部行政责任相对而言的,其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履行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要对其实施的外部行政行为负责。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必须向国家权力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撤销违法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命令;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必须向有关国家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有关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要向相对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相对人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如果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相应主管行政机关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包括对之科处行政处罚、责令赔偿损失、给予相应经济制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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