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8页(938字)

行政法的一个分支部门。调整国家民政行政关系,亦即国家有关行政区划、救济、救灾、扶贫、基层政权建设等民政行政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政行政法律关系 在民政行政管理中,民政行政法律规范调整民政行政关系,从而形成民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政行政法律关系,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其主体主要是指民政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如民政部、民政局等参加民政行政管理的机关,也包括被管理人,如抚恤对象等;其客体是指民政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救济物资、进行行政区划的行为等。其内容是指民政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如民政机关的管理职权以及被管理人的服从管理义务、申诉权等。民政行政法律关系和民政行政关系不同。民政行政法律关系是以民政行政关系为基础的,民政行政关系是民政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民政行政法律关系是民政行政法的调整结果。另外,两者在范围上也不同。任何完备的法制也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民政行政关系也必然不能全部被民政行政法所调整,故民政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要小于民政行政关系。

民政行政法法律渊源 即民政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和其他部门行政法一样,主要有宪法中有关民政管理的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等;国务院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民政地方性法规;国家民政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民政行政规章、命令。总之,民政行政法没有一个独立的法典,而是由一系列民政行政法规构成。

民政行政法主要内容 民政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政行政关系,即国家民政行政机关在实施民政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其内容从法律规范看,主要是有关民政行政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的规范,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内容、形式、方法和程序的规范,以及有关民政行政法制监督的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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