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森林防火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7页(514字)
法国《森林法典》第3卷森林防火中规定:(1)凡由于在距树木200米之内点火、由于不慎带入或留下火种、灯火或燃放烟花或由于疏忽引起火灾,烧毁他人树木、森林、荒野、丛林及新造树林的肇事者,均应被处以6个月监禁和2.5万法郎的罚款。对明知本人为酿成火灾的责任人却未立即制止火势蔓延,或行动不足以制止其蔓延,并未立即向行政当局或警察局报告者,处罚加倍。(2)在不受森林法规制约的树林、森林、种植场和重新林区遭受火灾袭击后,禁止放牧10年。行政当局可以为遭受焚烧、又重新造林区域的全部或部分范围规定第二禁牧期,期限可长达10年。违反这一禁令者,除应支付损失赔偿外,还应被处以2.5万法郎的罚款。(3)在发生火灾时,拒绝为其有权使用的林区提供援助的用户应被送上轻罪法庭,剥夺其使用权最少1年,最多5年,并且不妨碍对他们处以《刑法典》规定的违章处罚。(4)根据本法典规定任命的人员以及由市镇长专为此目的授权并让宣过誓的人员,有权进入私人地产、住宅及其附属建筑物除外的官办森林防火施工现场进行视察。采取视察行动前一个月,应通知有建筑物的地产的主人或占用人,并提前两个月在市镇政府张贴安民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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