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第三类合作社财务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3页(234字)

法国《分区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三类)》第7章中规定:(1)每一财政年度结束时,董事会需编制财务清册,一本经营账、一本损益账、一本资产负债表。上述账目最迟应于首次分区社员大会召开之前40天提交稽核。(2)在宣读稽核报告之前,负责审核账目的合作社代表大会及相应的分区社员大会作出的决议一律无效。(3)这些账目连同财产清册、董事会及稽核的报告,应于分区社员大会召开前15日,在合作社社址和合作社分社办公处提供给社员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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