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第三类合作社代表大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3页(289字)

法国《分区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三类)》第6章中规定:(1)董事会可以发起、或至少1/5的正式社员书面要求、或1名或多名稽核提出要求时,召集各分区代表开社员代表大会。(2)合作社代表大会由董事长主持。(3)监票人由大会在董事会以外的与会者中推选2人担任。(4)各分区选出的代表在合作社代表大会上只有1票的权力。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每个代表只能受托1票,包括本身1票,他只能握有2票。(5)合作社代表大会只有在分区社员大会选出的总代表或代理人数1/3出席时,才能正常举行年会或作为特殊情况召开的合作社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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