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第三类合作社分区大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3页(285字)

法国《分区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三类)》第6章中规定:(1)可由董事会发起、或者有至少1/5注册社员的书面要求,或稽核认为必要时,可召集分区社员大会。(2)召开分区社员大会时董事会需派1名董事参加,大会由该董事主持。分区社员大会要选派2名代表担任监票人。(3)任何隶属本分区的社员都有权参加或派代表参加分区社员大会。每名出席分区社员大会的社员或社员代表,不论其所持股份多少,均只有一票的权力。(4)因故不能出席大会的社员可以由他人代理。(5)分区社员大会无法定人数要求。不论出席大会社员或代表人数多少,大会决议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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