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54页(1812字)

由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当代世界各国检察机关行使侦查职能的程度不尽相同,大体可分为自行侦查、指挥侦查和监督侦查等形式。有的国家检察机关同时拥有自行侦查、指挥侦查和监督侦查的职能,如日本检察机关拥有单独侦查犯罪案件的职权,但又通常只对警察机关的侦查实行指挥和监督。还有德国、意大利、美国(联邦检察官和州一级的检察官)、法国等国家的检察机关具有自行侦查职能。但有的检察机关只负责某些案件的侦查工作,如美国联邦法典第28篇中规定,总检察长有权侦查政府官员的犯罪行为并直接领导联邦调查局的工作。而有的国家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范围并没有具体限制,甚至对任何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都可以自行侦查。如《日本检察厅法》第6条规定:“检察官对任何犯罪都可以侦查。”但检察官认为没有必要自行侦查时,则指挥司法警察职员进行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对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性质和范围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据此,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包括:①贪污案;②刑讯逼供案;③诬告陷害案;④破坏选举案;⑤非法拘禁案;⑥非法管制、搜查案;⑦报复陷害案;⑧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⑨伪证陷害、隐匿罪证案;⑩侵犯通信自由案;⑾行贿、受贿案;⑿泄露国家机密案;⒀玩忽职守案;⒁重大责任事故案;⒂枉法追诉、包庇、裁判案;⒃体罚虐待人犯案;⒄私放罪犯案;⒅偷税、抗税案;⒆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⒇假冒商标案;(21)盗伐、滥伐森林案;(22)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1986年3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刑事案件:①武器装备肇事案;②泄露、遗失军事机密案;③擅离职守或者疏忽职守案;④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案;⑤虐待部属案;⑥违抗命令案;⑦假传军令案;⑧军事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1988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发出《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通过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检察机关对该决定中规定的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商业贿赂罪负责侦查。在司法实践中对个别自侦案件的管辖曾作过调整,如1985年5月13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通知,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定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作了新的规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又联合作出《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一个问题“管辖”中的第2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原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