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森林火灾预防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7页(528字)

法国《森林法典》第3卷森林防火中规定:(1)除市镇长和《市镇法典》赋予行政当局的权力外,行政当局可以颁布一切可以确保预防森林火灾、方便救火和减轻损失的措施,可以决定在某些火灾易发地区,如主人或其继承者未清除灌木至距其住宅、附近建筑和土地、厂房或工厂50米处的清除工作,费用由工地主人承担。(2)堆放生活垃圾对树木、森林、荒原、丛林、农作物和绿化造林构成火灾危险的,市镇长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发生危险。(3)在拥有本法典规定划定为重点防火区和高原森林的市镇内的区域内必须清除灌木草丛,并巩固清除成果。(4)当事人不从事本法典规定的清除灌木杂草工程的,市镇可以在催告主人后决定由官办有关工程的施工,费用由主人承担。(5)在安全防火需要时,省里的国家代表可以颁布政令规定公共交通线路沿线土地的主人在道路占地最宽50米的范围内执行森林管理的专门规定。(6)在距铁路路基至少20米以外有树林、森林和植有树木的荒野的,铁路公司有权在通知土地主人后,在执行《民法典》规定的前提下,清除铁路沿线灌木杂草,宽度为从铁路线起20米。土地主人必须在清除灌木工程结束后的下个月运走全部或部分清除物,铁路公司负责运走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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