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7页(815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委级机构之一,是国务院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包括部门社会保障工作,部门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1949年10月成立时称内政部,1954年后隶属于国务院。1975年并入国务院办公室。1978年决定恢复设立民政部。民政部的主要职责是:①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计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②组织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款,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③管理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④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定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⑤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⑥主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⑦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⑧承办有关行政区划工作,负责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承办省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⑨主管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地名管理法规。⑩制定社团管理法规,负责全国性社团和在华外国人、在大陆的港澳台同胞组建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此外,民政部还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等。民政部内设12个职能司。具体包括:办公厅、优抚司、安置司、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农村社会保险司、社会福利司、基层政权建设司、区划地名司、社团管理司、社会事务司、计划财务司、国际合作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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