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5页(625字)

规定民兵的性质、任务及对民兵工作组织和管理制度的行政法规。1990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和1990年7月6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71号令发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46条。主要内容包括:①民兵的性质。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②民兵工作的管理机关。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③民兵的组建和管理。民兵的组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执行,公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民兵政治教育和民兵军事训练应该有针对性的经常进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并定期进行考核;民兵武器装备的发展和配备,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规划,进行配备和补充。④民兵的任务。战时民兵应当配合部队作战,担负各项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护群众,保卫生产;民兵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⑤民兵事业费纳入国家预算,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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