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3页(302字)

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重视大气污染防治立法,逐步形成专项法律体系。立法主要包括:《1955年大气污染控制法》,这是美国第一个由联邦制定的大气污染控制的法律。1962年国会进行修正。《1963年净化大气法》,该法第一次规定用联邦财政金融对大气污染控制的研究和技术给予支持,确定联邦、州、地方三级制,并鼓励州、地区和地方政府为控制和减轻大气污染制定规划,承认州和地方在实施规划中的权力,同时保留联邦政府干预州际矛盾的权力。此后,美国还先后制定《1967年大气质量法》、《1970年净化大气法》、《1977年净化大气法》、《1980年净化大气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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