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根据地公私租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5页(392字)

1942年5月15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后公布施行《山东省租佃暂行条例》。共8条。主要规定:(1)凡公私租佃的土地,均须实行二五减租。(2)凡租佃公私土地的,均须按约交租。(3)租佃土地均须订立租约共同遵守。租约须规定5年以上的租期。出租人在契约期满,人承佃或出租、出典、出卖时,原承租人依同等条件,有承佃、承租、承典、承买的优先权。出租人出卖契约期限未满的土地,原承租人有继续耕种的权利,非原租约期满后,买主不得收回自耕或另租他人。凡公地、学田及政府代管土地的出租者,无论过去租约如何规定,一律改为定租制。(4)严禁包租、转租、占租及一切租约以外的勒索。承租人在出租人承诺下,亦不可将土地转租他人。地主对佃户的无偿劳役和奴役及高利贷性质的“份子粮”等陋习,一律禁止。条例规定,1940年11月11日公布的减租减息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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