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合并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7页(187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72条规定,当组合合并或分解时,自章程制成或变更之日起,主事务所在二周内进行变更登记,分事务所在三周内进行变更登记,消灭的组合进行解散登记,新设的组合进行设立登记,之后,即告生效。第89条规定,当组合已合并时,自合并被认可之日起,在主事务所所在地须于二周内,在分事务所所在地须于三周内,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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