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清算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7页(307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78条规定:(1)当组合已解散时,除因破产而解散的情况外,组合长为清算人。但是,当大会选任了清算人时,例外。(2)当清算人缺员时,或当组合依据第74条第1项第5款之规定而解散时,由水产厅长任命清算人。(3)水产厅长监督组合的清算事务。第79条规定,清算人在其职务的范围内,具有与组合长同样的权利义务。第80条规定:(1)清算人就任后,须立即调查组合的财产状况,制成财产目录和借贷对照表,确定财产处分的方法,并向大会提出,取得其批准。(2)在第1项的情况下,当召集二次以上大会也未组成大会而无法取得大会之批准时,可以水产厅长的批准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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