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解散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7页(322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74条规定:(1)组合在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的情况下解散之:发生章程规定之解散事由时;大会议决时;合并或分解时;地区别水产业协同组合之组合员不足200人,业种别水产业协同组合之组合员不足20人时。但是,总统令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依据第155条之规定的水产厅长的解散命令;破产时。(2)在第1项第1款和第2项的情况下,如未取得水产厅长的认可,则不发生效力。(3)当组合解散时,自其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主事务所须在二周内登记,分事务所须在三周内登记。第88条规定,当组合已解散时,除合并或破产的情况外,在主事务所所在地须于二周内,在分事务所所在地须于三周内,进行解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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