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种子进口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6页(705字)
美国《联邦种子法》规定,禁止下列种子进入美国:(1)任何农业或蔬菜种子如果含有有害的杂草种子,或根据本法需要染色而没有染色或者其标签是虚假的或引起误解的种子。(2)受本法约束的任何种子的筛屑(不包括不为播种用而进口的,并申报用于清洗、加工或制造用而不用于播种目的的下列各农作物筛屑:小麦、燕麦、黑麦、大麦、荞麦、玉米、高粱、蜀黍、亚麻、小米、黍、大豆、豇豆、紫花豌豆或蚕豆)。(3)凡含有10%或10%以上的苜蓿或红三叶草种子的任何种子,在提交进口前,不符合本法规定或公布的规章而已经染色的种子。(4)任何种子凡含有10%或10%以上的任何农业或蔬菜种子,除非关于这项种子的发货单和任何其他标签载有批号以及总量中任何数量的每一种或品种的蔬菜种子名称和超过总数5%的每一种或品种的农业种子名称;除非是超过总数的5%的杂交种子其标名为杂交。(5)为播种用,经过处理的任何农业种子或其混合物,或任何蔬菜种子或其混合物,除非该种子的每一容器按照本法规定带有提供下列信息和说明的标签:①表明种子已经过处理的字样或说明:②这种处理中所应用的任何物质的一般通用的化学名称或缩写的化学名字;③如果用这种处理的物质,其保留在种子上的数量足以损害人类或其他脊椎动物,一项给农业部长批准认为是为了保护公共的适当的说明,例如:“请勿用作食物或饮料或油”,假如这些主要说明应用于上述规章制度限定的水银和类似的有毒物质,则应以骷髅画和交叉的大腿骨表示并说明,例如“此种经过毒物处理”,用红字写在颜色鲜明的底子上;④经农业部长批准认为是适合于保护公众的关于这种处理中的任何处理过程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