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旦水产资源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9页(449字)
约旦1943年颁布《渔业组织第25号法令》,适用至今。该法令规定:禁止任何人以商业捕捞或其他目的在海洋或淡水水域中使用任何炸药;内阁会议可就禁止任何对鱼类生存和增殖有害的捕捞方法、禁止捕捞特种鱼类、规定渔网种类和网目等事项作出规定;任何违反禁止炸鱼规定的人,均可处以3个月监禁或20约旦第纳尔罚款。1973年颁布《农业法典》规定:不论是否为商业目的,禁止使用炸药、有害或有毒物质捕捉任何水生动物;禁止损坏或移动领海里的珊瑚礁;农业部长应就禁止使用可能损害渔场,影响鱼类生存和繁殖的捕捞方法和技术、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或对特种鱼类的捕捞区和捕捞季节,规定特种鱼的捕捞规格、规定捕捞中使用的网口和网目规格等事宜作出决定。该法典还规定:对任何提供情报或帮助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水产资源的人,部长可给予奖金,奖金可不超过罚款价值半数,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5第纳尔;凡用炸药、有害或有毒物质捕捉鱼类的行为,可处以不少于10第纳尔和不超过50第纳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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