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渔业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9页(593字)

挪威重视渔业资源保护,从多方面制定了法律和法令。(1)建立禁渔区,规定禁渔线是在离已经确定的基线4海里的水域。在禁渔区内禁止拖、围网渔船作业,只允许小型流刺网、延绳钓作业。外国渔船(瑞典、丹麦除外)只能进入12海里-200海里水域。(2)建立禁渔期,如对鳕的主要产卵场规定每年2月下旬至7月中旬为禁渔期。(3)规定网目尺寸,为了保护幼鱼,对捕捞鲭、鲱、鲱科鱼类、毛鳞鱼、玉筋鱼、挪威鳕鱼、非洲鳕鱼、北鳕鱼、鳗鲡、对虾等的网目尺寸以及检查方法都作出详细规定。对鳕鱼、黑线鳕鱼、鲽鱼、鲆鱼、大螯虾等19种鱼类规定禁捕尺寸。(4)限制渔具生产,规定挪威的网具统一由渔网厂生产,并执行政府下达的网目尺寸,规定标准。(5)规范养殖场,挪威政府于1973年颁布《有关鱼类孵化繁殖场的构造、装备、建立和扩建条例》,同年还颁布了《鱼类养殖暂行条例》,1981年以永久性条例取代暂行条例。并规定,任何未经当局批准的新建养殖场和对原有养殖场的扩建都是违法的。所有的养殖场必须具备许可证件才能经营。1985年又颁布《鱼、贝类等繁殖条例》,规定养殖场的规模最大不得超过8000立方米,设立的地点必须得到港务和环保当局的批准。养殖场一律接受科研单位的监督和检查。(6)加强鱼病防治,挪威1968年颁布《防治淡水鱼鱼病的有关条例》,规定鱼病的防治由兽医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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