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水产资源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8页(630字)
阿曼苏丹国1982年颁布《海洋渔业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法》规定:(1)国家水生生物资源主管部长应建立一个海洋生物资源管理理事会,由理事会提出确保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的政策,并监督其执行;协调政府和与海洋生物资源有关的非政府团体的活动,确保水生资源的生存、再生和合理利用。(2)部长应颁布合理管理和开发海洋生物资源以及执行本法的细则,规定允许使用的设备和渔具;规定禁用的设备和渔具;确定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增长、补充和迁移有害的物质,并禁止使用;规定保护区和制定保护措施;按季节规定禁捕水域;规定禁渔期和禁捕种类;在所有的渔业水域、内水、海床或其底土,规定定期禁捕海洋生物资源的种类;规定鱼类和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可捕的最小尺寸、可捕量。(3)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绝对禁止渔船在领海的渔业水域捕捞海洋生物资源。(4)禁止在繁殖和产卵季节捕捞各种海洋生物资源。(5)不得往渔业水域、内水或海底排放任何废物、污水或工业废水、化学和石油物质、船用油或其他损害海洋生物资源的任何液体。(6)未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凡架设阻碍海洋生物资源自由运动的堤坝和障碍物、捞取海草和植物、浅水区使用刺网、使用炸药、有害物质、电捕毁灭海洋生物资源等均属非法。(7)凡违反本法规定者,第一次违法应处以30里亚尔-60里亚尔罚款,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法者加倍罚款,第三次违法者除罚款外,可没收船只、帆具及其附属设备,没收渔具和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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