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97页(460字)
在司法精神医学中特指精神病人是否具备生殖与养育儿女的资格。评定精神病人是否具备生育能力,须根据具体病例的实际情况,从遗传学、优生学、药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多学科角度综合分析评定。对有确切遗传学证据或有明显遗传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如: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癫痫以及伴有精神障碍的遗传性代谢性疾病和先天性脑器质性疾病者;正在接受抗精神病药物治疗中的精神病患者,为了防止有生理缺陷或遗传疾病胎儿的降生,避免给社会、家庭和患者本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上述情况者应属无生殖能力人。部分精神病人由于病理性精神活动的影响,缺乏对养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的辨认能力,甚至在病理性精神活动的支配下伤害自己的子女,因此这类精神病人应评定为无养育子女行为能力人。对一些如神经官能症等轻度精神障碍者,无明显遗传学证据或遗传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已经治愈或以小剂量抗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病的无遗传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其主观上对养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具有完整的辨认能力,应视为有生育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