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污染水井关闭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6页(360字)

香港《公众卫生及文康市政条例》规定:(1)如当局认为任何泉、井、池、塘、水道、泳池或其他水源之水系供人或可能供人饮用或作家庭用途,或用以制造供人食用或饮用的食物或饮品;而其受污染之程度,或可能受污染的程度,足以损害或危害健康,或因其他原因而不适宜供人饮用或食用,或足以损害或危害健康者,则当局可着人向该泉、井、池、塘、水道、泳池或其他水源所在楼宇所有人,发出通知书,将该泉、井、池、塘、水道、泳池或其他水源永久或暂时封闭,或采取当局认为必需的其他步骤,以免损害或危害饮用或使用者的健康。(2)倘接到所发通知书者不遵照通知书规定办理,该人即属违法;而当局进行或令人进行任何必需工作,以防止该水源损害或危害公众健康,同时,当局可向该水源所在楼宇之所有人追讨因此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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