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洪用地征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2页(188字)

台湾《水利法》第83条规定:(1)寻常洪水位行水区域之土地,不得私有;其已为私有者,得由主管机关依法征收之,未征收者,为防止水患,并得限制其使用。(2)前项所称寻常洪水位行水区域,由主管机关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台湾《水利法实施细则》第146条规定,本法第83条所称寻常洪水位,系指5年内洪峰高度出现次数最多之洪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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