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道洪水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2页(276字)
台湾《水利法》第65条规定:(1)主管机关为减轻洪水灾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滥所及之土地,分区限制其使用。(2)前项土地限制使用之范围及分区办法,应由主管机关就洪水纪录及预测之结果,分别划订,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核定公告后行之。第65条之1规定,洪水期间,有闸门之水库泄洪前,水库管理机关应通知有关机关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台湾《水利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主管机关依本法第65条分别制订土地限制使用之范围及分区办法,应会同地政主管机关为之。前项限制使用之都市土地,其使用计划之核定,应会同市政主管机关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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