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洪水宣泄核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2页(335字)

台湾《水利法》第64条规定,宣泄洪潦,应泄入本水道或其他河、湖、海,并应特别注意有关建筑物及其重要设备之维护,但经上级主管机关之核准,得泄入其他或新开水道者,不在此限。台湾《水利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本法第64条所称洪潦,系指洪水兴积潦。水道流量涨至超过其水道可能容泄之限度,足以溢决泛滥成灾之大水为洪水。降雨或融雪停滞于地面足以浸淹为害之积水为积潦。第107条规定,本法第64条所称减河,系指专为疏分本水道一定地段超量洪水而关闭之另一水道,其疏分之水至下游适当地点再归本入道,或注入湖海,或暂储于低洼地区。第108条规定,本法第64条所称新开水道,系指为防洪而引水或泄水新开之水道,其兼为航运利用者。视同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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