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用水限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3页(378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用水限额(用水量与排放量)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用水户最大允许取水数量或排污水数量。(2)按照水量平衡情况和人们对各地表水资源的需求情况分配给俄联邦各州、区的用水限额,应由经国家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机构予以规定,同时应征得相应环保机构同意,而如果是地下水体还应征得国家地矿开发与保护机构的同意后加以规定。(3)对属俄联邦各州、区所有的水体,其用水配额一般应由俄联邦各州、区的有关执行权力机构确定,这些机构应是经过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机构,由它们在俄联邦相应州、区内来实施自己的权利。(4)如果水体状况发生变化,用水限额可以重新审定。如须改变限额,则要求按规定对水许可证进行改动。(5)重新审定用水许可证的用水限额的程序由俄联邦政府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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