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水资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4页(488字)
南非水管理法和水法来源于罗马——荷兰法。1912年颁布《灌溉和水保护法》,规定设立集中的水管理局控制所有的用水,并设有水法庭,处理水权纠纷。在特定地区建立了各种不同的水利自治机构。1956年,南非议会通过《水法》,取代原来水法律。《水法》规定,除特定的地下水控制区外,只要地主不转让水,或者在他的土地以外用水,将允许地主不受限制地用水。根据《水法》规定,政府水事务局可向农民、灌溉管理局和地方机构提供贷款和资助,并收取适当费用,给予工程咨询。还规定,经水事务局长同意后,才可从公共河流大量引水用于工业。工业废水必须净化处理。私人钻井承包商都必须注册。每一项多目标供水工程建成后,即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关于水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授权,国家水事务局负责执行水法,负责收集和整理水文和灌溉土地资料。依法建立灌溉管理局,为农民建造和管理灌溉工程。农业技术服务部负责向水事务局提供土壤是否适宜于灌溉的建议和植物需水量的建议,并负责土壤保持。矿业部地质调查局负责对工程的地质问题和地下水的产区提出建议。1998年南非颁布新《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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